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相关机构:
根据《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企〔2014〕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四川省省级财政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川财预〔2013〕14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省级2017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为充分发挥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资金安排遵循“明确方向、额度下达、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原则。
二、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2017年度资金项目重点支持方向为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一)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围绕中小微企业发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支持:
1. 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互联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在线服务平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以前年度支持过的项目不再支持);
2. 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业者提供管理咨询、创新创业、大数据、投资融资、市场开拓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3. 对2015年1月1日后进入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厂房租金补助。
(二)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在2016年度已经取得的期限一年(含)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贴息补助。
三、支持方式
以市(州)切块下达为主,省本级专项安排为辅。市(州)切块采取额度下达,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监管使用。省本级专项安排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机构等单位的项目采取专项补助方式。
(一)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
1. 无偿资助。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互联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在线服务平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厂房租赁补助按2015年11月-2016年10月已付租金总额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业务奖励。对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和创业者提供管理咨询、创新创业、大数据、投资融资、市场开拓和技术支持等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中小企业数量、客户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15年11月-2016年10月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的奖励资金不能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和接待费。
(二)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能力。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2016年度已经取得期限一年(含)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融资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按照融资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入库申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含扩权试点县市,下同)根据《管理办法》和申报要求(具体要求在省经信委项目申报管理平台上下载)公开组织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并下发申报通知。
符合入库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注册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登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项目申报管理平台(http://222.211.87.210:8080/scjm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上传申报入库资料。
省级单位(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机构)请于2016年11月2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入库工作,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提交纸质项目申报资料。
(二)项目安排。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局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开展项目审核及专家评审工作,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按照因素分配,下达的预安排指标(指标后发,已获得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城市,以及川西北生态经济区采取定额安排),提出本地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保存全部项目资料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备查。
省级服务机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审核、评审、公示后会同财政厅安排。
(三)项目备案。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将本地区专项资金安排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各市州应将本级和扩权试点县市的项目和资金分别填报,具体详见附件)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厅备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对市(州)报送的项目清单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内容为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要求,是否符合本通知的支持范围和方向。
(四)资金拨付。
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资金下达至各市(州)、扩权县(市)。
五、要求
(一)组织要求。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确定重点支持方向,公开组织项目,自主安排资金,相应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重点和资料需符合申报要求,不得随意扩大支持范围、降低标准。对扩权县(市)项目资金安排要与中小企业发展客观需要相适应。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处理解决申报中的问题,确保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项目要求。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单位)省级资金不重复支持,以前年度获得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新的项目。
(三)资料要求。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财政局的联合备案报告文件,应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备案表及绩效表。省级服务机构具体资料要求在申报管理平台下载。
六、监督管理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省级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真实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对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联系方式
(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 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能力类项目备案资料报送企业处。
联 系 人:赵 杨 熊 庄
联系电话:028-86264044
电子邮箱:scsjwqyc@163.com
2. 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项目备案资料报送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处。
联 系 人:高 薇 冯易生 程均
联系电话:028- 86260253 86260951
电子邮箱:jxwxqyc @126.com
(二)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电话:028-86678647
(三)廉政信息反馈电话及邮箱。
省纪委派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联系人:徐 丕
联系电话:028-86262040
电子邮箱:jcs@scjm.gov.cn
(四)网上申报技术支持。
银海公司
联系电话:028-65516093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技术创新四川信息网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成都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成都市科技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COPYRIGHT ©200xxxxxxxxxxx.ALL RIGHTS RESERVED